崔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杀死儿子的母亲
来源:崔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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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庄严肃穆。审判长宣布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李红故意杀人一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当公诉人读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目无国法,将夫妇矛盾转置其子,丧失良知,投毒杀人,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被告席上的李红早已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儿子成了替罪羊

“虎毒不食子”,她为什么要杀死与其相依为命年仅4岁的亲生儿子?又有什么不共戴天的刻骨仇恨而直至要剥夺其幼小的生命呢?

原来,李红家住商洛市商州区一个极为贫困的山区小村。1991年李红通过他人介绍与林华相识,不久便与林结婚,婚后一段双方关系较为和睦,两年后,第一个孩子出世了,尽管家里不很富裕,但日子勉强还能度过。转眼间到了96年,看到别人出外打工,都盖起了新房,夫妻商议由丈夫出外打工。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地里的农活等事务就自然落到了妻子身上,生活尽管清苦,但李红从无怨言。好景不长,自99年以来,村里人就风言风语的传言,林华在外打工期间,与邻村张冶之妻郭霞关系暧昧。最初,李红认为是好事者的捏造,置之不理。不料,2001年年关,张冶和家人竟然两次找上门来让李红劝说丈夫,直至威胁、扬言要在李红孩子身上报复,李红为了保全丈夫的名誉,便理直气壮的让张冶拿出证据,并斥责张冶陷害丈夫。这时李红心里已经很明白了,因此每遇丈夫回家便温柔地劝说,丈夫先是置之不理,此后又是拳打脚踢,依然我行我素。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一直发展到过年也不回家。家中农活完全由李红一人承担,两个孩子也全部由李红抚养。尽管如此,李红还是想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换取丈夫的回心转意,但没有任何结果,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李红彻底绝望了,她想到了死,喝了农药,幸被他人及时发现送入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更令李红伤心欲绝的是2003年3月,丈夫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试图与已离婚的郭霞结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家中财产均分、将其多年做生意及其他开支欠下的30000元债务各半承担、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在同年4月8日的法庭调解中,因李红坚持孩子由其一人抚养不承担债务而未达成协议,法庭定于4月30日开庭。

令人痛心的是,这时的李红没有想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经过几天的苦死冥想终于有了自己的主意。于是在2003年4月21日早8时许,见4岁的小孩子林奇还在睡觉,李红去邻居处借了瓶“3911”剧毒农药,投放到一块核桃大的馍块中,置于孩子睡觉的炕台上,孩子醒后吞食,她见孩子非常痛苦,感到后悔了,便叫来邻居以孩子重病发作为由请来医生,孩子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当她要自杀时,被亲友挡开,孩子爷爷见孩子死的蹊跷,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公安机关的开导、教育下,李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公安机关讯问李红: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能亲自下手毒死自己的亲生儿子?李红答:“原因有三个,第一个是因为娃他爸长期不顾家和其她女人在一起鬼混,可怜我一人持家操劳照顾两个娃,谁知林华最后硬要和我离婚,所以我想毒死一个娃教训他一下;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和他鬼混的女人天生有甲肝治不好,我怕和林华离婚,法院会把两个娃判一人一个,如果是这样,判给林华的娃肯定会被传染上甲肝,娃也会死,与其这样,不如让我把娃先弄死,让娃少受一些罪;第三个原因是我想如果死一个娃,能引起林华回心转意,加之我已经结扎,不可能再生娃,希望林华念在一个娃的份上能和我好好过,就算林华不回心转意,也希望法庭能看在我独身不能再生育的份上,把那一个娃判给我。”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正义的审判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以李红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提起公诉。李红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请辩护人,笔者接受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和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李红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李红将夫妻家庭矛盾转置其子,投毒杀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律惩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李红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李红明知将放有农药的馍放到炕台上,孩子醒后可能吞食,造成孩子中毒死亡的结果而予以放置,虽然未积极追求孩子死亡后果,但对孩子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232条及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希望或放任其结果的发生。其中主观方面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属间接故意。故李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程度较直接故意杀人为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之规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二是李红之夫林华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从李红的杀人动机看,是由于李红认为其丈夫长期与她人非法同居,此后又提出离婚,担心离婚后丈夫再婚,郭霞有肝病传染给孩子,也可能难逃一死。加之,自始至终总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回到自己到身边,而终于酿成了这场悲剧。李红丈夫的行为造成了这场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对矛盾激化及这场悲剧的造成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尽管被害人不是林华,但毫无疑问的是,本案的起因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孩子是李红与丈夫间家庭矛盾激化的牺牲品,因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是李红行为有法定酌情从轻情节。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李红在亲属的劝说和公安机关的教育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对农药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案件主要事实,作了如实的供述,该供述最终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奠定了基础,使该案得到及时侦破,说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次,在被告人于4月21日早8时多投毒后至9时左右孩子死亡前,被告人在情急之中一气之下,将农药投入馍中,见孩子吞食带有农药的馍后,而后悔,让邻居请医生对孩子实施抢救,并实施了抢救行为,亦属于悔罪表现,也请法庭予以考虑。庭审后,合议庭认真地研究了控辩双方意见,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观点,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48条1款、第57条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红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时过半年,李红及其无辜的孩子却常常在我的脑海中浮现,李红的遭遇固然令人同情,她本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怜的孩子却成了他们家庭矛盾的牺牲品,后悔将伴随她一生。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尽管父母赋予其生命,但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父母都无权剥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但愿类似悲剧不再发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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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建国
  • 执业律所:
    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1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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